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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
【114年臺中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3月27日)
🔹https://green.epb.taichung.gov.tw/page/news/show.aspx?num=1847&kind=11&page=1
🔺一、為降低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鼓勵民眾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及新購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計畫補助車型之相關規定:
(一)老舊機車,指下列各行程別或期別燃油機車:
(二)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下同)92年12月31日以前出廠之二行程燃油機車。
(三)一至三期機車:指92年12月31日以前出廠之四行程燃油機車。
(四)四期機車:指93年1月1日以後至96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五)五期機車:按環境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第2條,本計畫五期機車以補助前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出廠滿10年以上之五期機車為限,即僅補助103年12月31日以前出廠之五期機車申請汰舊換購電動機車項目。
(六)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向經濟部申請為受認可廠商所生產並取得受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
(一)年滿18歲以上之我國國民,戶籍須於申請時設籍本市轄區。
(二)年滿18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居留或在臺地址須於申請時登記於本市轄區。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須於本市登記或設立。
(四)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轄區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其有效日期需介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間。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五、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依本計畫補助者,購車發票須為114年開立,老舊機車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間完成報廢及回收作業,並於115年1月10日以前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回收,指環境部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收車體手續;所稱報廢,指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手續。
🔺六、本計畫之兒童專案加碼方案:
(一)本計畫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育有設籍於本市之12歲以下兒童,且為該兒童之法定監護人,申請汰購或新購電動機車加碼補助新臺幣3,000元(限加碼補助一次)。
(二)每名兒童限用加碼補助資格一次,包含本計畫實施前之次數。
(三)兒童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四)應於申請前確認是否符合本專案加碼資格,申請後不得追加。惟申請案件因退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本加碼方案時,兒童應完成出生登記,始符合本加碼方案資格。
🔺七、本計畫補助條件:
(一)老舊機車於114年1月1日以後不得有外縣市過戶紀錄;老舊機車車主戶籍於114年1月1日以後不得有外縣市異動紀錄,惟汰換之老舊機車於114年1月1日前即設籍本市轄區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輛老舊機車僅可申請一項補助,申請淘汰換購電動機車或新購電動機車者,須於114年1月1日至115年1月10日間完成領牌作業,車籍須登記於本市,其車輛須為新領牌車,不得有過戶紀錄,如係以繼承過戶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中華民國國民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購車每人限補助一輛。
(四)外籍人士購置電動機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五)獨資、合夥或法人新購電動機車或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達2輛以上者,須提出補助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六)申請人於104年1月1日起至本計畫施行前已申請過本府環境保護局及環境部相關新購或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燃油機車或自行車等補助者,不予補助;104年1月1日前申請過前述各類補助者,得再申請本計畫電動機車補助1次,名額以500名為限,如案件為退件或補正狀態,名額不予保留。
(七)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及抽獎者,所購買之電動機車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經受理後若須更換補助項目,僅限案件於「複審」前之階段,須填寫更換項目申請書並以一次為限,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更換申請之補助項目,惟主管機關得依案件實際辦理情形認定。經審查判定有資格不符者,得重新申請。
🔺八、本計畫補助應檢具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線上申請:
(一)申請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新臺幣金融存簿封面 。
(四)申請中(低)收入補助者,應檢附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其有效日期需介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間。
(五)申請兒童專案加碼方案者,應檢附申請日前後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前開文件之兒童記事不得省略,倘於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中無法直接證明申請人與兒童之監護關係,應另檢附可證明之文件。
(六)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及所得稅納稅證明。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者,申請時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七)購置電動機車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或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或牌照號碼,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方式註明,如有修正處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特殊情形無法開立發票,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提出收據證明。
(八)電動機車之行車執照。
(九)購置電動機車之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不同時,應檢具電動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電動機車車主提出補助申請。
(十)淘汰老舊機車車主死亡者,申請人應檢具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委託書,並經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意簽名及蓋章。
(十一)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機車,並依本計畫規定申請 補助者,應切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九、前條各證明文件以圖片檔為主,其中內容、簽名或蓋章應清晰可辨。
🔺九、前條各證明文件以圖片檔為主,其中內容、簽名或蓋章應清晰可辨。
🔺十、本計畫補助種類金額及條件如附表一。主管機關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補助案件,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得不予補助。
🔺十一、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將以退件處理;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30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若為退匯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前項申請人提供帳戶為臺灣銀行者,得免扣匯款手續費。
因故無法以匯款方式領取補助款者,得優先以簽具委託切結書之方式由第三人代領補助款,並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無第三人可協助代領補助款者,得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以支票方式領取補助款,並應於發票日起1年內兌現,逾期未兌現致票據失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資格。
🔺十三、提供之金融帳戶無法正常進行匯款,且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將以退件處理。
🔺十四、受領補助者如係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補助款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主管機關將依相關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十五、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補助款;如涉偽造文書、詐欺、不當得利行為,主管機關將逕送司法機關調查。
🔺十六、申請本計畫老舊機車汰舊換購電動機車者,應切結同意老舊機車汰舊換購電動機車所產生之減量額度供臺中市政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取得減量額度,如經主管機關查獲同一車輛有重複提供予其他單位情形,將以書面行政處分方式追回補助金額新臺幣1,000元。
🔺十七、本計畫各條款項如有爭議,主管機關保有解釋權利。
🔺十八、本計畫倘有異動,主管機關得公告修正之。
114年臺中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_條文
114年臺中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切結書(附表2)
114年臺中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114年臺中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金額表